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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保354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童心苑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甲、宫某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63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童心苑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甲、宫某某、张某乙名下4036939.90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童心苑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甲、宫某某、张某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保354号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于2021年10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