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志丹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86980340P。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9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西环路43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385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和乐***养老疗养中心,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路19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600MJU67216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795365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运输公司单边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8940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01月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36939.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909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769元。 执行中**及采取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实际并未履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已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延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和乐***养老疗养中心、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并向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550000元。 3、本院将**的被执行人***车辆及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划拨延安市跨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500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提转执行费42769,支付申请执行人507231元。 4、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提供。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3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