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建荣,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张建荣,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3631


原告***,男,汉族,19758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260XXXX508030013

委托代理人张海雁、祝堂林,系陕西嘉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XX大厦XX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建荣,男,汉族,现住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建荣、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7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成龙


0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