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张建荣,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260XXXX508030013。 委托代理人张海雁、祝堂林,系陕西嘉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建荣、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