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602执553号
李某某、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4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156159及利息(以1561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443元,执行费2242元。后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174020元,申请人来本院领取案件款171778元,执行费2242元本院依法提取执行执行专户内。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5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