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光明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B座A19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西沟、西环路431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环路431号院1号楼3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73号院20层1号。
经产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天墅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1486号裁决书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2023年7月支付10万元,2023年9月支付10万元,2023年11月支付10万元,下余执行款于2024年7月底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