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高某某、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60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 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聂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496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案件款89720元利息,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91元、执行费1246元。2023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