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3民初1322号 原告:***,男,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陕西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英锐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诉被告延安华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延安英锐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