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4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辽源市西安区政府东侧小二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尉迟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省东辽县。
再审申请人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
审判员任淑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姜薇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