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847号
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西孟村一组(西二环2227号)。
法定代表人:李腾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枫,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吉林常春(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计5140元,由原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朝晨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