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46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河大路61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新,职务:总经理。
被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西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腾宵,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劲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宋民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