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梅河口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系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明传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辽0323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454663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673.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201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判决,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亦未查询到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惩戒,穷尽执行措施,故未执行全额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323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