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洪源路桥有限公司

通榆县畅通电焊综合修理部、梅河口市洪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256号 原告:通榆县畅通电焊综合修理部。 经营者:***,女,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梅河口市洪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