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256号
原告:通榆县畅通电焊综合修理部。
经营者:***,女,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梅河口市洪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