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执8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国企员工,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技术员,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8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存款,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该笔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上述财产;

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梅河口市铁北街有房屋两座,且已被本院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查封房屋;

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的存款及不申请处置查封的房屋以外,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刘忠强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