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798号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邢淑杰,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鑫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坤。
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鑫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号X内的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三、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四、将申请人长春市九台区佳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吉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