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华润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松原市东云钢结构有限公司等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破申1号
申请人:***,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文化街文智委。
申请人:张科峰,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小区。
申请人:张云峰,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团结小区。
申请人:松原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松原市东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松原市华润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郭尔罗斯大路155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开发区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俊东,该公司总经理。
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张科峰、张云峰、松原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东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松原市华润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认为被申请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出执行案件转破产申请,本院执行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6)吉07执96号执行决定,将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现六位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科峰、张云峰、松原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东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松原市华润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邵国政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