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2402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珲春市,现住图们市。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材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368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及廉政监督卡;
二、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申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延边保险协会、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协助,本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向本院作出反馈汇总表,被执行人***无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被执行人***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图们市明星路房屋已被另案查封;
五、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所属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其表示不了解;
六、2019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