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1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满族,住吉林省图们市向上街。
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图们市。
申请执行人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以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及其户籍地不动产登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不同意终本,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