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异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248号乐东工业园内2号厂房北侧。
法定代表人:蒋可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满族,1988年1月26日生,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光明街12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
第三人:李兵,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李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兵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李兵未答辩亦未递交相关证据。
经审查查明:原告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191执1275号。
另查明,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兵,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股东为李兵,营业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45年6月1日。
再查明,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李兵送达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告知其在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明材料,李兵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兵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其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兵为(2021)吉0191执12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审判长  谷海波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