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2402民初266号

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吉林省图们市。

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在我公司担任质检员期间因未能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导致图们龙家河堤工程被雨水冲垮所产生的损失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所承包的图们龙家河堤工程项目中担任质检兼技术员期间,作为二级建筑师负责看图纸、放线、按照作业整改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组织验收等工作。期间,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不低于同行业同岗位的其他施工项目质检员收入水平。被告在质检岗位经验丰富,不应该发生重大过失行为,但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出整改,导致该工程受到雨水冲击,而发生垮塌,造成严重毁损。原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严重失职、重大过失具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

***辩称,被告在图们龙家河堤工程中担任测量及放样工作,并非原告所说的二级建筑师又是质检员。原告在取得该工程后又转包给他人,施工转包费为20万元,施工人员根本不懂施工工程,加上承包费用低,只能用偷工减料的方式来压缩开支,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砂浆配合比严重不达标,导致部分河堤被洪水冲毁。原告应在工程施工前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对本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进行监理而不是委托技术员做这项工作,这样做是严重影响施工程序的行为,从而在施工中放任施工,放任管理,这是河堤被冲毁的另一个原因。工程结束后(河堤冲毁前)被告多次向原告讨要工资,均被原告以各种理由而推脱,最后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工资,但时至今日原告没有支付我一分钱工资,此次起诉是为逃避债务而制造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一组(4张)照片证明被告施工的河堤被雨水冲垮的事实,被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施工工程中被告仅负责测量,4张照片不能证明是被告施工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点,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被告***通过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到原告处应聘,经双方口头协商,确定了雇佣关系。工程的原材料及施工工人由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和雇佣。2018年秋天,在图们龙家河堤工程结束后不久,部分河堤被雨水冲垮。另查明,被告***与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之间劳务纠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民终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兵至今未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9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该提供充分、充足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被告***作为质检员未能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导致图们龙家河堤冲垮与其重大过失有因果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提供一组照片(4张),但其只能证明河堤被冲垮的事实。并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作为质检员(技术员)未能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事实亦不予认可,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图们龙家河堤工程被雨水冲垮后所产生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