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3日,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图们市广跃涂料地板商店业主,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372.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查询,通过财产反馈信息表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其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冻结。
二、2021年2月5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图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无房屋证明;同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单位反馈信息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三、2021年2月1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两辆。
四、2021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措施。同日对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孔德欣
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
代理审判员  孙忠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春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