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兵。
本院在执行***与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所欠砖款912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
二、2021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发起查询,通过财产反馈信息表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1年1月14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信息,图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图们市房产管理中心档案室已出具无房屋证明;
四、2021年3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图们市广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温志远
代理审判员 李弘泉
代理审判员 金明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