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1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镇赉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人和居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赉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2.16元,减半收取计6,121.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