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19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镇赉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人和居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赉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2.16元,减半收取计6,121.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