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少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
7101执1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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