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1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少波。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