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1执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9)内7101执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得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北疆铁道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晓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