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定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杨庄子。
法定代表人吴合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安群,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张翠芹
审判员 杨建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