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9662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鑫林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化工楼。
法定代表人:林儒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董事长。
巴彦淖尔市鑫林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554 252.56元、违约金1000元、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54 25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为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它司法机关冻结。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翥
审 判 员 张 峰
审 判 员 李树勇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