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包头安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万股份(价值XX万元部分)以及4400万股份自2016年1月1日起分红及其他收益予以冻结(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包头安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查,申请人包头安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万股份(价值XX万元部分)以及4400万股份自2016年1月1日起分红及其他收益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
二、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包头安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包头安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包头安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