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锡山与包头市飞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85号
原告任锡山,男,2015年1月20日死亡。
被告包头市飞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锡山诉被告包头市飞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死亡,且继承人表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