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包头市飞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8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生。
被告包头市飞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头市飞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