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3民初5892号
原告内蒙古奇波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2020年11月28日,原告内蒙古奇波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奇波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奇波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272.5元由原告内蒙古奇波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小燕
人民陪审员 贾红梅
人民陪审员 岳卫东
书记员 刘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