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双,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再审申请人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民终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与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系社会保险挂靠关系。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12日,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包头日报发布《解除劳动关系公告》,内容为:”**鉴于你从2011年10月起直到现在未到公司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公司已多次与你联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并向你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办理,现特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我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根据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公告及**的包头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认定***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提出其与***社保缴费挂靠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是为了办理停保,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苑剑
审判员武伟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萨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