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91民初644号
原告: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安勇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樊国全,董事长。
原告包头市广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白春生
代理审判员白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