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0204民初1615号之一
原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免收,退还原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白砚峰
书记员 申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