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1452-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建新,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宏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天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31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世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