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二经济合作社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721民初289号 原告: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社长 原告: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社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第三人:***,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 原告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二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及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二经济合作社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二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新圩镇古井村委会长坑二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认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