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正林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包头市正林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正林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3民初10077号
原告:包头市正林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海。
原告包头市正林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正林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1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罗有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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