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兴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兴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恢54号
申请人:包头兴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包头兴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2014)新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4、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5、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财产调查。6、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被执行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所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