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4民初5136号
原告: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