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初2696号原告: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尚品数码城*座***号。法定代表人:全凤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幢***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赤峰博大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建设公司)支付原告设备租赁款395200.00元,并以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开始租用原告的设备对其承包的赤峰雨润星雨华府项目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后,被告仍继续租用原告公司设备,已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现双方租赁行为已全部结束,但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设备费用至今未付。被告翔森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系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不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所写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的《赤峰星雨华府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