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10189号
原告:赤峰市泽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物流园区赤峰钢材城E区-E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赤峰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大街颐尚山水城小区S1号楼S1-1-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泽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泽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泽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泽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23元,由原告赤峰市泽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龙淑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