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2111号
原告: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ONRHXF4P。
法定代表人:邵航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6769304865。
法定代表人:王利锋,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未按图施工部分返工重做及不合格工程的维修费价款合计约10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作价为准);2.本
案诉讼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5日,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邦公司”)签订《厂区道路硬化及路牙石工程施工合同》《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及毛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施工合同的几点补充说明》一份,被告为原告在元宝山厂区施工,被告在完成部分工程施工后,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同意撤出场地不再进行后续施工,未完成的工程由原告进场施工,自此双方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的《厂区道路硬化及路牙石工程施工合同》《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及毛石护坡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关于施工合同的几点补充说明》已经解除,被告撤场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部分工程未按图施工,有部分施工不合格,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未按图施工部分返工重做及不合格工程维修费价款合计约10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作价为准),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的《厂区道路硬化及路牙石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2.“如发生经济纠纷向所在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此排除了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