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3650号
原告:******阁瓷砖专卖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庄西城街道办事处宝山仕家60#-T191号。
经营者:苏春燕,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6769304865。
原告******阁瓷砖专卖店与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阁瓷砖专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永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