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107号之一
原告:赤峰市***区柱城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庄镇前进村(原前进村板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3MA0N6PK573。
经营者:李彦珍,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平局中楼区家属楼13栋3单元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蕊,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6769304865。
法定代表人:王利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区柱城门窗厂与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区柱城门窗厂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区柱城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由原告赤峰市***区柱城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高贵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