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526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农民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乌珠穆沁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路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