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德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何某1与赤峰市德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8210号
原告:何某1,男,1970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德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子村西干渠**。
第三人:何某2,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何某3,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何某1与被告赤峰市德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某2、何某3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何某1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