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424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林西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8幢。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达,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盛世嘉园一楼大厅。
法定代表人:李江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途公司)、林西县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京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被告天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挂顶子工资82000元;2.诉讼费及诉讼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28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京源公司开发,***挂靠天途公司承包京源华庭小区工程16、17、18号楼顶棚挂砂浆,经核算,共欠原告劳务费82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原告始终催要,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至今不能给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劳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途公司辩称:被告***与被告天途公司之间并非挂靠关系,也并非天途公司的员工,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受***雇佣,欠付劳务费用也是***个人债务与天途公司无关,不应由天途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京源公司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借用被告天途公司的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京源公司开发的林西县京源华庭小区16、17、18号楼的建设工程,并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施工楼房楼顶顶棚挂砂浆,原告施工结束后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金额82000元,此款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结算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对被告京源公司承包的林西县京源华庭小区16、17、18号楼的施工工程提供劳务,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结算明细及欠据,确认了原告劳务费的数额,被告***未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应当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借用被告天途公司的施工资质承包了工程,被告天途公司允许被告***使用其资质施工存在过错,其应当对被告***所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京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8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赤峰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赤峰天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宫晓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