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2367号
申请人:赤峰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蒙东云计算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南段教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申请人赤峰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内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自愿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流水号为:CIBS1800110178)为申请人赤峰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永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内的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