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4655P。
法定代表人:吉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莲,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0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4189T。
法定代表人:吴志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577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受理。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保全材料,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粤0305民初10265号案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开立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33×××04账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在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55770元后依法结案。2020年3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开立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33×××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006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2020年4月10日,本院将案款人民币15577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并将执行费人民币2236元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民初4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