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0265号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4层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P。。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阳,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莲,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0号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T。
法定代表人:吴志健。
原告深圳市博安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2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开发和实施“坪山新区环境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合同总金额为9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被告进行了验收。但被告在支付了前期款项及后续部分款项后,尚余部分合同款未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2018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进度款、违约金等合计150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违约金合计150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权利发生的律师费、担保费等实际支出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系计算机软件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已获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上述案件改由知识产权法庭或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卓春宇
人民陪审员  马 虹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颖